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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
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9号)规定,“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,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,并进行考核;考核不合格的,不得上岗。”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),对辐射工作人员岗前培训,从培训考试大纲、培训机构条件、人员岗位及培训级别要求等分别作了更细致明确的规定。生态环境部评估推荐的机构可承担高、中、初级培训,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评估推荐的机构可承担初级培训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《关于认定我区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机构的通知》(桂环辐字〔2009〕237号),认定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为我区辐射安全培训的机构,负责组织全区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初级培训及再培训,颁发《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考核合格证》。目前,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人,高级(副高)工程师10人,注册核安全工程师12名,兼职培训教师19名。

近几年,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培训人员数量稳步提升,2014年培训学员1200余人,2015年2000余人,2016年2500余人,2017年培训学员1840余人,在辐射安全培训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。

为深入贯彻政府职能转变、主动服务企业新要求,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、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,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自2018年起开始建设“广西辐射安全和防护网络培训系统”,该系统于2018年8月底建设完成,正式上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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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10
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49号)规定,“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,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,并进行考核;考核不合格的,不得上岗。
广西辐射站网上考试系统开发